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33號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劉承穎
王裕程 被告 蘇志遠
蘇志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書記官賴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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