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重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16號原告 林進忠 被告 陳漢民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楊昱辰
法官陳雅琪法官潘韋丞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松坤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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