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侵訴字第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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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侵訴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侵訴字第38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文權本件被告所犯刑法第227條第3項之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