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司簡調字第138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司簡調字第1388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佳源 等間因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邱佳源積欠聲請人債務迄未清償
,嗣聲請人查知相對人邱佳源之被繼承人亡歿後遺有不動產
相對人邱佳源未聲明拋棄繼承,惟其恐遭聲請人追索,乃將
上開不動產登記於相對人邱○○等名下。聲請人自得依民法
第244條規定聲請撤銷,並請求塗銷相對人等所為之移轉登
記,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邱佳源、邱○○等人名下,為此聲
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
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
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
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
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中壢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賴良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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