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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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424號聲請人 郭霈妮 代理人 鄭凱鴻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38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6人,連同債務人,合計7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6+1)×10×34元=2,380元)。
二、聲請人前曾向最大債權銀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成立協商,惟協商不成立,請聲請人詳細說明其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等情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聲請人詳細說明其102年11月至104年12月,每個月之薪資收入為何?並請詳細說明其工作內容,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
四、聲請人主張其每月支出保險費2,020元,請聲請人詳細說明其保險費用如何,並提出相關保單以說明之。
五、聲請人主張其每月支出母親扶養費15,000元,復又於扶養部分主張其每月支出扶養費8,000元,請聲請人說明其每月支出母親之扶養費究為多少錢?並詳細說明其支出項目。
六、請提出聲請人全戶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及其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內頁應連續,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
七、陳報聲請人於102年10月30日起至104年10月30日止每個月之薪資收入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八、請提出聲請人之母親之102年、103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其母親目前有無收入?如有,其收入情形為何?
九、提出聲請人之配偶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十、詳細說明聲請人全戶自101年12月起至今,所領取之社會補助、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分別為何?請具體敘明其數額及期間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十一、請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十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及「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十三、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四、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十五、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書記官陳怡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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