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續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繼續審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續字第3號被告 蔡啟政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張競文 律師被告 陳罔腰
蔡翰文 蔡翰中 兼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翰仁 被告與原告 馬蔡美間 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記載完全之答辯狀於本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理由
一、按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依第265條至第267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即明。
二、本院前於民國104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命被告蔡啟政訴訟代理人應於一個月內就原告起訴所主張之土地相關繼承過程、繼承人明細及應繼分等事實提出詳細之答辯狀,惟迄今均尚未收到相關書狀,被告應於主文所定期限內,提出記載完全之書狀,就原告起訴所主張之事實(包含土地相關繼承過程,相關繼承過程及原告之應繼承權利計算明細,被告當事人本人前均曾表示不爭執,如有更正,請詳細說明正確之繼承過程及依據),不爭執部分列明不爭執事項,有爭執部分,列為爭執事項,並詳予敘明爭執理由並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書記官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