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6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6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6454號債權人 范英鳳宜欣水電材料行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興宇興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興宇興工程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基本資料。
二、釋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若無,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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