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256號聲請人乙○○
號9樓相對人甲○○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法第873條所定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1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有之不動產聲請拍賣,惟查相對人之不動產所在地,如附表所示,並非在本院轄區,依前開法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司法事務官施芳玲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徐大鴻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256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台南市│中西區│保安││2021│雜│││110.00│全部│甲○○│└──┴───┴────┴───┴───┴────┴─┴──┴──┴────┴─────┴────┘┌─────────────────────────────────────────────────────┐│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256號│├──┬───┬─────┬────┬────┬─────┬───┬────────────┬───┬───┤│││││建築式樣│││附屬建物││││││││主要建築││├───┬───┬────┤│││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材料及│建物面積│合計│主要建│││權利│所有││││││房屋層數│(平方公尺)││築材料│面積│面積單位││權人│││││││││及用途│││範圍││├──┼───┼─────┼────┼────┼─────┼───┼───┼───┼────┼───┼───┤│001│786│台南市○○○○○段│住家用、│1層69.61│141.40│││平方公尺│全部│甲○○│○○○區○○路19│2021地號│加強磚造│2層71.79││││││││││6巷18號││2層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