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224號聲請人乙○○相對人泰和水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號法定代理人甲○
號2樓另寄:花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於民國(下同)79年10月29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5,400萬元之抵押權予案外人 陳財明 ,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以擔保借款之支付,並於78年12月6日收件辦理登記,該抵押債權及抵押權之一部(即百分之十五)輾轉移轉予聲請人,依法登記在案。㈡、嗣相對人於81年6月18日簽發810萬元之本票乙紙,詎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尚欠本金810萬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簿謄本、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司法事務官施芳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徐大鴻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224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鎮○○○段││1373│原│││495,543.95│全部│泰和水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