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211號聲請人戊○○相對人乙○○(即 徐蘭香 之相對人丙○○(即徐蘭香之
另寄:花相對人丁○○(即徐蘭香之
另寄:花相對人甲○○(即徐蘭香之
巷43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案外人徐蘭香於民國(下同)97年7月2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210萬元之抵押權,並依法登記在案。㈡、嗣徐蘭香於97年3月31日向聲請人借款210萬元,約定清償日期為97年9月27日,詎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尚欠本金210萬元及利息、違約金,徐蘭香已於97年9月9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繼承系統表(均影本)等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司法事務官施芳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徐大鴻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211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花蓮市○○○段││1583│建│││115.00│全部│徐蘭香│└──┴───┴────┴───┴───┴────┴─┴──┴──┴────┴─────┴────┘┌─────────────────────────────────────────────────────┐│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211號│├──┬───┬─────┬────┬────┬─────┬───┬────────────┬───┬───┤│││││建築式樣│││附屬建物││││││││主要建築││├───┬───┬────┤│││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材料及│建物面積│合計│主要建│││權利│所有││││││房屋層數│(平方公尺)││築材料│面積│面積單位││權人│││││││││及用途│││範圍││├──┼───┼─────┼────┼────┼─────┼───┼───┼───┼────┼───┼───┤│001│273│花蓮市○○○○○段│住家用、│1層45.26│172.60│││平方公尺│全部│徐蘭香││││路49號│1583地號│鋼筋混凝│2層86.30││││││││││││土加強磚│騎樓41.04││││││││││││造2層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