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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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勞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勞訴字第9號原告甲○○原告與被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高雄國際航空站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80,4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扣除原告先前繳納之裁判費4,000元,尚有裁判費2,39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2,3
9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高增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書記官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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