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6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6161號聲請人巨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丙○○相對人乙○○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丙○○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丙○○負擔二分之一,餘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如主文所示部分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至於相對人乙○○非發票人,有本件本票影本在卷可稽,聲請人對之聲請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訟訴法第79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98年度司票字第6161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97年9月26日│100,000元│未載│97年9月26日│280551││├──┼───────────┼─────────┼───────────┼───────────┼────────┼──┤│002│97年9月26日│100,000元│未載│97年9月26日│280552││├──┼───────────┼─────────┼───────────┼───────────┼────────┼──┤│003│97年9月26日│100,000元│未載│97年9月26日│280553││├──┼───────────┼─────────┼───────────┼───────────┼────────┼──┤│004│97年9月26日│100,000元│未載│97年9月26日│280554││├──┼───────────┼─────────┼───────────┼───────────┼────────┼──┤│005│97年9月26日│100,000元│未載│97年9月26日│280555││├──┼───────────┼─────────┼───────────┼───────────┼────────┼──┤│006│97年9月26日│100,000元│未載│97年9月26日│280556││├──┼───────────┼─────────┼───────────┼───────────┼────────┼──┤│007│97年9月26日│100,000元│未載│97年9月26日│280557││├──┼───────────┼─────────┼───────────┼───────────┼────────┼──┤│008│97年9月26日│100,000元│未載│97年9月26日│280558││├──┼───────────┼─────────┼───────────┼───────────┼────────┼──┤│009│97年9月26日│100,000元│未載│97年9月26日│280559││├──┼───────────┼─────────┼───────────┼───────────┼────────┼──┤│010│97年9月26日│100,000元│未載│97年9月26日│280560││├──┼───────────┼─────────┼───────────┼───────────┼────────┼──┤│011│97年9月26日│138,173元│未載│97年9月26日│280561││└──┴───────────┴─────────┴───────────┴───────────┴────────┴──┘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
書記官賴素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