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9年度湖簡字第733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
字第118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以加害自由、名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
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另補充「附表一所示內容之簡訊」為
「附表一所示內容之簡訊等加害甲○○自由、名譽之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書記官李宜均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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