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勞簡字第11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中勞簡字第111號
原   告 戊○○
前列九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盧昱成 律師
被   告 亞璽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戊○○新臺幣陸萬柒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
十九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丁○○新臺幣貳萬零壹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
十九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丙○○新臺幣肆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
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庚○○新臺幣柒萬參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九
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臺幣肆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
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子○○新臺幣肆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
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癸○○新臺幣肆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
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己○○新臺幣肆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
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壬○○新臺幣肆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
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之清算,
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
人時,不在此限;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
司負責人。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322條及第8條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亞璽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
國99年3月8日經經濟部經授中字第09931749250號函核准解
散登記在案,惟未向本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此有股份
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各1份附卷可
稽,依前揭規定,應由被告亞璽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董
事即辛○○、甲○○、丑○○為法定代理人,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等主張:渠等均受僱於被告,分別由原告戊○○、丁○
○、丙○○、庚○○等4人擔任教練;原告乙○○、子○○
、癸○○、己○○、壬○○等5人擔任清潔人員等職務。詎
被告於99年3月3日無預警歇業,目前尚積欠原告等如附表所
示之薪資、獎金,爰依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判決如主文所示。且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
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
存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運動課程記
錄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向勞工保險局調閱原告9人
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互核相符。被告對於原告
等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
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
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是依本院調查之
結果,自堪認原告等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等基於勞動
契約之法律關係,各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至9項所示之金
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故原告起訴聲明請求供擔保後,請准宣告
假執行,乃僅屬促請本院應注意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是就其
上開假執行之聲請,自無庸為准駁與否之判決。並確定訴訟
費用額9000元,由被告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
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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