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簡上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建簡上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貨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簡上字第26號上訴人 柯竹華伍勝室內裝修工程實業社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裕順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因103年度店簡字第539號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柒仟伍佰零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仟玖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明發
法官林勇如法官楊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書記官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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