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09號聲請人遠見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寶勝 訴訟代理人 楊修偉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柯文姬 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本院105年度上字第1310號事件被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因前次準備程序開庭時之陳述與筆錄記載略有不同,且有明顯影響原陳述之本意,為其明瞭並聲請更正,聲請准予繳費交付民國106年2月23日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云云。
二、按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5年度上字第1310號事件106年2月23日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並未敘明所稱所為陳述與筆錄記載不同之情形,即未表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揆諸前揭規定,其聲請尚難許可。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曾錦昌法官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書記官李垂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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