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572號原告 李金燕 訴訟代理人 孫志堅 律師被告 曾振興 訴訟代理人 楊嘉馹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5月18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袁雪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書記官黃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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