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3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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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38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建霖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100年度偵字第21584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0年度聲沒字第5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猥褻內容之影音光碟參片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21
584號被告陳建霖妨害風化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規定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含猥褻內容之影音光碟片共3片,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公然陳列猥褻物品罪,其所公然陳列猥褻物品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35條第3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2158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扣案之影音光碟片3片(保管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藍字第1388號),其內容含有男女裸露性器官、撫摸性器官、口交等猥褻畫面,此有電腦擷取畫面列印之照片6張附卷足憑,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3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石珉千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宏璋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