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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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審訴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訴字第16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傅棟埕原名傅韶樑.具保人許巍騰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巍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許巍騰因被告傅棟埕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繳納現金後(刑保字第97003156號),已將被告釋放。茲被告分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民國99年6月2日以99年北檢玲偵來緝字第1923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9年6月25日以99年中檢輝偵服緝字第2221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9年12月20日以99年板檢玉執癸緝字第8228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0年2月24日以100年竹檢家偵道緝字第241號、本院於100年3月11日以100年北院木刑守緝字第136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0年11月15日以100年北檢治執磨緝字第3101號等通緝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通緝紀錄表及同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具保人經合法傳喚,亦未按期偕同被告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4紙附卷可憑,足認被告業已逃匿,自應依法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顧正德法官詹慶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易霖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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