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小字第237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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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2375號
原告 黃月卿
訴訟代理人 蔡小清
被告 陳瑞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附民字第135號),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八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5月20日14時許,進入原告住所商談事情,經要求被告離開,被告卻選擇留滯,不法侵害原告之居住安寧及隱私權,造成相關精神疾病,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惟為被告所否認,並辯稱:我沒有傷害原告,不清楚原告為何能請求精神慰撫金等語置辯。
二、被告於上開時、地留滯原告住所之行為,業經本院112年度易字第75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814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確定,有該案號判決在卷可參,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足認原告主張被告此舉不法侵害其居住安寧及隱私權,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給付精神慰撫金,即屬有據。本院審酌兩造110、111年度財產所得申報資料;被告行為動機、目的;原告主張因此受有精神疾病等一切情狀,認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以新臺幣1萬元為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難認有據,不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