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事聲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事聲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事聲字第232號異議人 蔡王閃 代理人 蔡政璜 相對人 劉增利 相對人 蔡淑津 相對人 蔡仁耀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02年10月23日本院102年度司救字第34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前段、第2項及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確無資力,僅靠每月3,000元之政府津貼生活,則督促程序500元若非取自於自己所必需之每月3,000元,無法支付該訴訟費用,自應准予就其支付命令費用、起訴費用、上訴費用為訴訟救助等語。
三、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請求救助之事由,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260號判例意旨參照)。申言之,若非取給於自己或家族所必需之生活費不能支出訴訟費用,且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方能謂之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又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派員調查之必要(最高法院26年滬抗字第34號判例意旨參照)。
四、本件異議人對相對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6133號),異議人聲請訴訟救助,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全部扶助)、變動審查後通知受扶人(不同意更換律師)等文件為證。惟查,本件聲請支付命令之程序費用僅新臺幣(下同)500元,並非巨額,異議人自應就其無資力支出之事實妥為釋明。惟查,依異議人所提出之上開審查決定通知書,其上顯示,全戶每月可處分之收入為9,622元,全戶可處分之資產為2,000元,而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變動審查後通知受扶助人之通知書,其上受扶助人為蔡政璜,而蔡政璜為異議人之子女,該資料並非異議人之文件,綜上,尚難釋明異議人為無資力之人。
五、從而,異議人所提出之上述資料,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即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原審駁回異議人之聲請,並無違誤。異議人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書記官謝宗霖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