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4年度員補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兼法定代理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及附具起訴狀繕本。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二百一十四萬零五百二十八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二
萬二千二百八十五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
彰化縣○○鎮○○路○○號)如數補繳上列裁判費及附具起訴狀繕
本一份以送達被告,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洪榮謙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對本裁定所核定之訴訟標的金額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
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對所核定之訴訟費用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柏滄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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