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字第142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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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14266號
原   告 乙○○
           一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
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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