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71號原告黃寅訴訟代理人 趙清德 被告 蔡羽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茲依土地公告現值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8,025元(5.85平方公尺×6,500元=38,025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熊祥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書記官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