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自字第1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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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自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瀆職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自字第15號自訴人 郭瑞昌 被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代表人 邱文亮 上列被告等因瀆職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又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1
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經本院於102年7月8日裁定命自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自訴代理人,而該裁定已合法送達予自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自訴人迄未按期補正,從而,本件自訴之程式顯有未備,揆諸上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蔡直青
法官伍逸康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廖明瑜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