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476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伯欣
送達代收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甲○○、 張錫昌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9,8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5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24日
書記官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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