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45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24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4年度執聲字第5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竊盜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24日
刑事第14庭法官林瑋桓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5月24日
書記官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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