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10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玉龍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4年度毒偵字第1492號、104年度毒偵字第2076號、104年度偵字第84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又按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觀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之規定自明。
三、經查,本件被告鍾玉龍涉有如起訴書所載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10條第1項、第2項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等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於民國105年3月10日繫屬本院,此有上開起訴書及案件檢送函在卷可稽。惟被告鍾玉龍業於本案繫屬本院後之同年7月22日死亡,有其死亡證明書1份附卷可佐,揆諸前揭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吳珈禎法官施君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書記官鍾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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