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8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8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889號聲請人即被告 莊志信 指定辯護人 蘇鴻吉 公設辯護人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73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志信自民國壹佰零陸年壹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莊志信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依據證人即被害人陳○○(係未滿18歲之人)之證述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新臺幣8000元暨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等卷內證據資料,故認其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加重強盜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之前經本院合法傳喚均未到庭,經警方拘提始到案,故認為被告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因此認為被告有羈押之原因,且非經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因認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並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規定,自民國105年10月24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及辯護人均稱:沒有意見云云;檢察官則表示:建請延長羈押等語。經查,本院審酌卷附相關事證,認被告所涉加重強盜罪之嫌疑仍屬重大,又所犯係法定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復參以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乃基本人性,是其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審判、執行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佐以被告前經本院多次合法傳喚均未遵期到庭(參院卷第81、151頁),嗣經本院囑託警方拘提始行到案之情(院卷第158-160、167頁),又被告復自承伊自己在旗津獨居,家人均住在琉球等語(院卷第22背面9頁), 暨衡 以其母 郭金珠 曾以電話陳稱:以後請不要再打電給伊詢問被告的事情,伊家人都不會理他,因被告太讓他們失望了等語(院卷第97頁),足證被告家庭支持系統之力量薄弱,故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並為保全被告未來到庭進行審判及執行,本院認被告上述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年1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又被告以其患有精神病,目前雖有吃藥控制,但會出現幻覺,如果藥劑量加重的話,整個人又覺得不對勁。為此,請求具保停止羈押云云。經查:
(一)按法院准許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其要件應以被告雖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或第101條之1第1項所示之羈押原因,但已無羈押之必要;或另有同法第114條各款所示之情形,始得為之。倘被告猶具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或第101條之1第1項所示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此外復查無同法第114條各款所示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情形者,法院即不應准許具保停止羈押。
(二)查被告因情緒易怒、失眠,曾經強制就醫;復因幻聽、夜眠差、注意力無法集中等症狀,經診斷為藥物性精神病,於105年6月24日住院治療,並於105年7月18日出院等情,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5年4月14日高市凱醫成字第10570399400號函及所附病歷資料、105年7月11日高市凱醫成字第10570746000號函、105年9月30日高市凱醫成字第10571067800號函各1份在卷可參(院卷第47-73、125、146頁),故被告雖患有精神疾病,惟經住院治療後業經醫院同意其出院甚明,衡情其症狀應已獲得相當之改善和控制;且被告復自承目前仍繼續吃藥控制中,由是尚難認定被告有何「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之情形。
(三)綜合上情,被告雖以前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本院依據上述理由,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原因及必要,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示不得駁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情形,從而,被告上開聲請,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代昌
法官陳鑕靂法官張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書記官陳玫燕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