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14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一四七五號
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許興財
居台北縣○○鄉○○路○段○○○巷○○號十樓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四九九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雯惠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魏淑娟~G2X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