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5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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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五號
原告夏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住台北市○○區○○○路○段○○○號二樓訴訟代理人丙○○住台北市○○○路○段○○○號二樓被告葆聯電腦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區○○○路○段八十兼法定代理人甲○○住台北縣汐止市○○路○段○○○巷○○○弄十八
原名 方國立 )被告乙○○住台北市○○區○○○路○段○○巷○弄○號
原名 林明美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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