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9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三九號
原告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乙○○
丁○○被告丙○○原名: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七月三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青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