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婚字第二六八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台灣台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離婚之訴專屬夫妻之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但訴之原因發生於夫或妻之居所地者得由各該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為依原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著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兩造離婚原因事實發生地及兩造之住所地均屬台南縣境,本院並無管轄權,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五日
書記官莊雪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