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243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24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二四三○號
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六二九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明發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四日
法院書記官謝梅琴~F0~T48┌──────────────────────────────────────────────────┐│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八二─ND─七五六九0─七││壹│壹仟││├─┼───────────────┼──────────────┼────┼───┼────┼───┤│2│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八二─NX─一三九五─一││壹│貳佰││├─┼───────────────┼──────────────┼────┼───┼────┼───┤│3│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X─一四七三─一││壹│捌佰伍拾││││││││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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