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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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3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盛耀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盛耀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盛耀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已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是本院審酌其所犯上開各罪之類型均為施用毒品、二次施用毒品相隔時間、犯罪手段、所生之危害,暨其犯後態度、智識程度及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楊鑫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書記官蔡旻珊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6年8月6日│107年1月31日││├────────┼──────────┼──────────┼──────────┤│偵查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年度案號│6年度毒偵字第2177號│7年度毒偵字第853號││├───┬────┼──────────┼──────────┼──────────┤│最後│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408號│107年度訴字第760號│││├────┼──────────┼──────────┼──────────┤││判決日期│107年4月25日│107年10月12日││├───┼────┼──────────┼──────────┼──────────┤│確定│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408號│107年度訴字第760號│││├────┼──────────┼──────────┼──────────┤││判決│107年4月25日│107年11月13日││││確定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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