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61號原告 陳冠錡 法定代理人 陳良堯
周美宜 被告 李政恩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交易字第27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陳冠錡對本院101年度交易字第279號,被告李政恩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唐一侼法官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書記官李玫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