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2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易字第231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婷榕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95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婷榕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是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惟琪
法官廖棣儀法官莊書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