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22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22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2289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郭福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玖仟叁佰伍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相對人曾於民國97年間參加前置協商並達成協議,自民國97年8月起,以年利率5%分92期攤還,惟相對人僅繳款至97年10月9日,即未再清償其所欠款項,本行遂依協議書第四條行使加速條款並恢復原所訂立契約之約定,請求相對人給付到期未清償之消費帳款。
二.再查相對人於民國94年1月6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63萬元整,約定於101年1月7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9.99%計付,遲延給付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97年10月9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3228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郭福基│自民國97年10│至清償日止│年息9.99%│││409,35││月10日起│││││3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郭福基│自民國97年1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09,35││月11日起││內部份,按上開│││3元││││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加│││││││付違約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