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3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3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303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叁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五一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甲○○於民國92年5月23日向聲請人申請
信用卡使用,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
(二)、詎債務人使用信用卡消費迄今,積欠聲請人新臺幣
壹萬貳仟玖佰參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伍拾玖元,自民國98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五一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均未清償,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瑞芩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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