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21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9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附表編號9所有權人欄關於「 王鄭採蓮 」之記載,應予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張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