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3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3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4343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左清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仟叁佰捌拾叁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玖佰伍拾捌元整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利息及違約金合計逾年息百分之二十部分不予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人,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左清菁於095年05月間向案外人申請信用卡,經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迄102年0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248,383元整未為清償(含消費款162,958元整及已到期之利息85,425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62,958元整自102年03月0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18%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0.5%計算之違約金。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兼為債權讓與之通知,實感德便。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書記官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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