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簡上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八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坤地
法官趙子榮法官范仁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黎輝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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