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字第13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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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370號

原告 陳昭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許家銘 核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8442號),惟被告許家銘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余玟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書記官于子寧

歷審裁判

  • 臺南簡易庭 111 年度 南簡 字第 1370 號裁定(111.10.04)[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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