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字第353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簡字第35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中簡字第353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71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參伍捌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之第1列、第3、4列、第6列「安非他命」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甲基安非他命」;犯罪事實欄一、之第6、7列「粉末1袋」,應更正為「白色結晶1包(驗餘淨重0.3580公克)」;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之第1、2列、第3列、二之第2列「粉末1袋」,均應更正為「白色結晶1袋」;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之第4列「成分」後加註「驗餘淨重0.3580公克」外,其餘均引用該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賴妙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童秉三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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