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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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1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9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光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子起中華民國9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