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104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10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104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46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46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處拘役伍拾日,拘役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4年5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朱中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著振中華民國94年5月27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