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28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284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郡澤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選偵字第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洪郡澤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0000000000門號之行動電話壹支(序號000000000000000號,含SIM卡壹張)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部分:㈠核被告洪郡澤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
賭博場所罪、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
㈡爰審酌被告藉提供賭博場所及聚眾進行賭博之方式牟取利益
,助長民眾不思努力卻以投機僥倖心態獲取財物之風氣,有害於社會善良秩序,然念其於犯後尚知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非惡劣,且先前未有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稽,素行並非欠佳,又考量犯罪時間約1日、下注之賭客約2、3人,造成危害程度尚非鉅大,並兼衡其於司法警察調查中自述係專科畢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扣案之被告所有而使用0000000000門號之行動電話1支(序
號000000000000000號,含SIM卡1張),係被告所有而供實行本件犯行使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又被告業稱其尚未因本件犯行而取得賭金等語,亦無證據足認其業因本件犯行而有獲利,自無犯罪所得須予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琄琄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選偵字第14號被告 洪郡澤男 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街○段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洪郡澤基於意圖營利而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犯意,自民國109年1月10日某時起,使用社群軟體「Instagram」帳號「goddrop0319」公開發布內容為「 韓國瑜 1.5 蔡英文 0.85讓110萬-70下注私我」、「韓1.5蔡0.8讓100萬-60更新」等即時動態,聚集不特定賭客簽賭,內容係以中華民國第15任總統、副總統選舉期間,接受不特定賭客以傳送訊息之方式下注,並以總統候選人蔡英文、韓國瑜2人選舉開票結果為依據,賭法為如開票結果民主進步黨總統候選人蔡英文勝選達110萬票或100萬票,則洪郡澤應支付賭客下注金額85%或80%之彩金,如否,下注賭金即洪郡 澤達 所有。嗣於同日21時5分許,經警持搜索票至臺南市○○區○○街○段00號洪郡澤住處執行搜索,當場行動電話1支(序號:000000000000
000、門號:0000000000)等物,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洪郡澤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臉書、Instagram擷取畫面數張、被告行動電話內擷取畫面數張等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是被告罪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後段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等罪嫌。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嫌處斷。扣案之行動電話1支等物,為供本件犯罪所用,且屬被告所有,業據被告供述在卷,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至移送意旨雖另認被告亦涉犯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罪嫌,惟前述罪名係以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要件。查本案被告縱有前述賭博或投注選舉賭盤犯行,客觀上卻難認有散布謠言、傳播不實事項及施以詐術等情事,自無從對被告以上開罪名相繩。然此部分如構成犯罪,因與前揭被告所犯之前開聚眾賭博罪為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檢察官黃淑妤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書記官曾敏娟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