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82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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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28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侮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282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哲佑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138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郭哲佑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欄編號1「被告郭哲佑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刪除「警詢時及」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被告郭哲佑行為後,刑法第309條第1項雖於民國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自108年12月27日施行,惟修正後刑法第309條第1項,僅係將罰金刑由300元以下罰金(依據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應提高為30倍,即新臺幣9,000元),修正為新臺幣9,000元以下罰金,故前揭法條修正,僅是將修正前之罰金數額調整換算後予以明定,並無加重或減輕,不生有利或不利之問題,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必要。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被告基於對告訴人公然侮辱之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相同之地點,接續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言語於不特定人可共見共聞之臉書社群網站,侮辱告訴人,性質上屬接續犯,應包括論以一罪。本院審酌被告不尊重他人之人格尊嚴,以足以貶抑人格及社會評價之言語對告訴人侮辱,使告訴人之人格尊嚴及社會形象受損,所為甚屬不該;並考量被告未與告訴人和解,兼衡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盟翔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敏純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13868號被告郭哲佑男3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哲佑於民國108年6月3日中午12時許,以電腦設備連結臉書網頁,在網路上與網友討論同婚議題,因不滿與其意見相佐之網友 張宜華 之發言,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聞共見之臉書網頁中,以「醜女」、「你右眼下面的蒼蠅拿掉好嗎」、「下流又骯髒」、「我管你蒼蠅在哪一眼下方,你長得抱歉不要出來嚇人好不好」、「不嘴你長相難不成嘴你媽的身材啊,哈哈」、「長相抱歉的貨色」、「提你老母怎麼了?你老母水桶很好笑」、「還是你老母酪梨型身材」、「喔,靠,這種身材我最想吐了」、「繼續吠吧,長得抱歉的這位什麼鬼的小姐」、「喔,趕緊刪留言,免得被你們這種下等公民要錢」、「有人的媽媽酪梨身材外加水桶腰」等語辱罵張宜華,足以貶損張宜華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二、案經張宜華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郭哲佑於警詢│被告固坦承確於上開時間於臉書│││時及偵查中之供述│中留言,惟辯稱:伊當時是與另││││名 李俊翰 之網友針對同性戀言論││││發生爭執, 張怡華 竟在過程中插││││入討論,伊與李俊翰已經吵到情││││緒高漲,張怡華的加入引發伊之││││怒火,始有前開言詞云云。│├──┼────────┼──────────────┤│2│告訴人張怡華於警│全部犯罪事實│││詢時之指述││├──┼────────┼──────────────┤│3│臉書對話列印頁面│證明被告於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臉書網頁中,以上開言詞辱││││罵告訴人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檢察官周盟翔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書記官董國名附錄本案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