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簡上字第189號上訴人 鄭義憲 被上訴人 葉麗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臺南簡易庭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原審案號:108年度南簡字第30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吳金芳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雯娟
法官游育倫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書記官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