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7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7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其他請求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字第75號原告 吳明哲 上列原告因其他請求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之7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補繳之。
二、按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又按行政訴訟法第6條之規定,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本件觀原告起訴狀所載內容,雖表明訴之聲明為「確認原告(即納稅義務人)吳明哲確實有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之事實」,然因未提出任何證據,且事實理由欄內之內容語焉不詳,致本院難以憑認原告所欲提起行政訴訟之訴訟標的及法律依據為何,於法尚有不合。請依上述說明,表明訴訟標的、依所據之訴訟標的更正聲明、檢附相關文件,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到院,俾利訴訟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書記官周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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